《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技能技术要求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技能技术要求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便于企业依法开展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提高《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从业人员的岗位专业技能水平,规范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行为,参照《资产评估法》、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借鉴国际大多数发达国家机动车流通及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和成熟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提出对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的岗位专业技能技术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中所称《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组织实施初级、中级、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岗位专业技能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专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岗位专业能力水平培训考核、备案登记的管理机构。
二、岗位专业技能基础能力要求
第四条 基础教育要求: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力,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员。
第五条 外语能力要求:能够准确理解并识别车上常见的英文标识及警告短语和常用的零部件英文名称以及鉴定评估常用词汇。
第六条 能够适应必须的工作环境:室内、外,常温。
第七条 基本能力:具有一定学习和计算能力,正常色觉、空间感、手指和手臂灵活性及动作协调性,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
第八条 职业道德
(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2)诚实守信,规范服务。
(3)客观独立,公正科学。
(4)爱岗敬业,保守秘密。
(5)操作规范,保证安全。
(6)团队合作,开拓创新
第九条掌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知识
(1)劳动保护知识。
(2)消防安全知识。
(3)安全管理知识。
(4)环境保护知识。
第十条 熟悉机动车结构与工作原理
(1)机动车的分类、编号和识别代号(VIN)。
(2)机动车总体构造、原理、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3)机动车发动机的结构与工作原理。
(4)机动车底盘的结构与工作原理。
(5)机动车车身及其附件的结构与作用。
(6)机动车电器与电子设备的结构与工作原理。
(7)新能源车辆动力驱动系统的结构与工作原理
第十一条熟练掌握测量与计量常识
(1)计量基础知识。
(2)测量与误差基础知识。
(3)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熟悉机动车常用材料
(1)机动车常用金属与非金属材料的种类、性能及应用。
(2)机动车用燃料、润滑油(脂)的功用、种类、牌号及识别。
(3)机动车用工作液的功用、种类、规格、性能及识别。
(4)机动车轮胎的规格、分类及选用。
第十三条 熟练掌握机动车使用与检测维修技术
(1)机动车技术状况与使用寿命。
(2)机动车使用性能及评价指标。
(3)机动车安全技术与环保检测内容与技术要求。
(4)机动车维修的分类、维修工艺与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机动车价值评估基础
(1)机动车鉴定评估要素。
(2)机动车鉴定评估流程。
(3)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
(4)机动车鉴定评估方法。
(5)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的撰写。
第十五条 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基础
(1)事故车辆损伤分析。
(2)事故车辆修复技术。
(3)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方法。
(4)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报告的撰写。
第十六条 机动车技术鉴定基础
(1)机动车技术鉴定的定义和分类。
(2)机动车技术鉴定方法。
(3)机动车技术鉴定流程。
(4)机动车技术鉴定意见书的撰写。
第十七条 熟练掌握以下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 30323)、《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6178)、《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 795)、《机动车号牌标准》(GA 36)。
三、岗位专业能力分级
第十八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岗位专业能力考试,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通过专业能力初级考试的人员,可以胜任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常规工作,独立完成简单的鉴定评估业务;通过中级考试的人员可以胜任全部车型的技术鉴定工作;通过高级考试的人员可以完成复杂的车辆相关的鉴定评估、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书审核、质量和设备管理工作,并能够对企业和行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实施持续不断的改善。
第十九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初级岗位专业能力要求
熟悉接待礼仪、电话及网络社交礼仪。
熟悉常用的沟通和社交软件。
计算机操作熟练,熟悉数据备份操作及其他工作相关软件操作。
了解机动车产品的主流品牌及相互关系。
熟悉机动车的常见标识和信号标识。
对机动车构造、汽车性能有初步了解。
准确识别车辆及配件编码。
熟悉机动车参数及测量方法。
了解汽车检测线的基本原理及数据分析。
了解车辆管理相关知识(含法律法规)。
熟悉车辆配置表的内容及记忆方法。
业务洽谈,签订委托书及委托合同。
准确核查证件,完成车辆唯一性确定。
拟定鉴定评估方案。
机动车静态检查:车辆合法性确定、技术状况检查、识别碰撞事故车。
机动车动态检查:路试前准备、启动后检查、路试检查、路试后检查。
正确填写鉴定评估工作表和录入工作系统信息,准确描述车况。
机动车整车价值评估。
事故车现场勘查、确定损伤等级、零部件价格、损失程度和金额及残值。
撰写鉴定评估报告。
归档整理保存机动车鉴定评估资料,建立评估档案和交底资料。
熟悉机动车及二手车市场
熟悉二手车及相关业务认证工作
确定二手车收购、置换、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中级岗位专业能力要求
达到初级的全部专业能力要求
准确识读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中常用的英文词汇和短语
熟悉商用车及专用机械构造
熟悉机动车各系统的结构、原理及维修保养方法
准确鉴别进口机动车的合法性。
机动车特殊电器与电子设备的鉴定评估
专项作业车的鉴定评估
泡水车、火烧车鉴定评估
确定机动车技术状况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评定
判定常见机械电器电子设备故障
新能源车辆的事故损失评估
事故车贬值评估
二手车销售定价
组织实施二手车及相关业务认证工作
确定机动车配件损伤与事故关联性
确定机动车及零部件属性、类型
鉴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
鉴定机动车拆装、维修痕迹
鉴定机动车合理维修时间。
撰写技术鉴定意见书
进行工量具、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期间检查
对专业能力初级人员实施自编讲义的专业技能培训与专业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高级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运用初、中级专业能力的技能
熟练使用常用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数据影像图片处理
借助工具阅读并正确理解简单的英文版机动车鉴定评估相关技术文献
优化和改进静、动态检查方法与工艺,撰写工艺流程文件
解决技术状况评定的综合性问题
准确判断机械电器电子设备的综合故障及其成因。
制定二手车业务相关认证方案。
制定二手车营销方案,组织实施二手车营销。
嫌疑问题车鉴定评估。
鉴定新能源车辆动力电池热管理系统性能。
鉴定机动车主、被动安全装置或智能技术性能。
鉴定机动车综合技术性能。
鉴定机动车机械、电气事故成因。
鉴定车辆碰撞痕迹。
鉴定机动车故障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鉴定机动车维修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归纳总结机动车安全隐患或制造缺陷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意见或建议书
撰写/审核技术鉴定意见书
制订工量具、仪器设备的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计划
进行仪器设备的调试和校准
编写设备操作规程,动手操作排除仪器设备常见故障
编制质量控制计划,编写质量体系中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评价质量控制效果
撰写技术总结,发表技术论文
借助工具可以阅读并理解简单的本专业英文文献
编写技能培训教案、讲义与课件,对从业人员实施技术培训。
企业技术诊断,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四、执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心的要求,中级、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被吊销驾驶证,其《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权限将自动注销,且相应级别的中级或高级的机动车评估师不得继续执业。
第二十三条 进行车辆动、静态检查时,必须持有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安全操作证书,不因为执业而享受特权,必须依法实施驾驶和作业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中级或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二)遵守《机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执业。
(三)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执业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级或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级或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应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在注册有效期内,出现违规行为受到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将予以行业内通报,并记录在案。情节轻微但同一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不良记录,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中级或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开展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认真填写《机动车鉴定作业表》或电子记录系统,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或《机动车技术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评估档案数据必须归档保存10年以上,建议采用多种方式备份和维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导致数据灭失或损毁。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开始试行,由第三方上海技术支持单位监督执行。